哪些合同须公证?
发布:杭州房产网[www.fc571.com]
发布时间:2004-6-23
《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2)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3)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4)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5)股票和其他词句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失;(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
声明:本站文章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望告知,以便及时删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