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租房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用户: 密码:  
 
首页 | 租房 | 二手房 | 写字楼 | 商铺 | 厂房仓库 | 楼盘 | 楼视 | 中介 | 短租 | 新闻
杭州房产网专业提供租房、写字楼、商铺、厂房、仓库、土地、楼盘、二手房等方面的全方位信息
最新公告
“注意租房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这篇文章由杭州房产网发布
李小姐
写字楼
电话:56878191
刘小姐
厂房仓库
电话:56878190
吴先生
商铺店面
电话:56878190
黄先生
技术部
杭州房产网
  新闻位置:杭州房产网首页 >> 租房必读

注意租房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发布:杭州房产网[www.fc571.com]   发布时间:2004-7-20


某开发公司所建商品房,因销售不好拿出一部分物业进行出租。王先生将一楼租下,订立了租房合约,而且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配套设施的完善,王先生所承租的房屋成了商业门面。开发商将王先生承租的门面以20万元卖给了李先生,而开发商事先未通知王先生。当李先生以房东身份来通知王先生搬出时,王先生才知道房子已被出售。王先生找到开发商欲以同样价格购买自己租住的房屋,但开发商和李先生都不同意,于是王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经法院判决,租户王先生购得了自己租住的房屋。

在这起房地产纠纷案中,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中一个重要概念"优先购买权"和"同等条件"。根据房地产有关法规: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或共有的房屋,须提前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何谓优先权呢?这里主要指的是时间上的优先。即产权人售房的对象的时间上应该把承租人或共有人列为第一位,如他们放弃,才有可能考虑他人。

在上面的纠纷中,王先生是合法租户。在租赁期间,开发商售房前应先征询王先生是否同意20万元购房,王先生不买,李先生才能够和开发商签订房合同。

何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购房者应满足产权人的程度。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指的是房屋售价及附加条件。忽略"同等条件"与"优先购买权"是互生互存的,即"优先权"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在上面房产纠纷中,开始商卖给李先生20万元,向租户王先生征询优先购买权时,也必须是20万元。而不能够随意低于或超过20万元,此即"同等条件"。如王先生只愿以18万元购买,则王先生就不具备同等条件,也就丧失了优先权。

在优先购买权操作问题上,应把握的另一重点就是时间。"优先权"和"同等条件"并非是遥遥无期的讨价还价。根据房地产法规,房屋所有权人一般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具备优先购买人,优先购买权人不同意其购买条件或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不予答复,则视为放弃。在房地产纠纷案中,一些产权人为了让其他人购买而回避优先权问题,故意把"同等条件"改成其他"不平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如拒绝这种"不平等条件"不能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所以,如果你是承租人,一定要记住承租物业的优先购买权。

不仅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如房改中职工共有,国家就是职工的共有人。职工要售房时,国家或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一栋房屋中既有共有人,又有承租人,他们都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那该怎么办呢?

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共有人和承租人为优先权发生争执时,如果房产不可分割,共有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处。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共有人的优先权大于承租人。

那么如果租户王先生不买房,李先生购房后是否可以随意赶他走呢?也不能。根据规定,李先生购房时,如租期未满,李先生应和王先生签订过租承诺,也就是说,购房人购房后应与租户重新协议是否继续租房,租金多少等等。规定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租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购房中的租售纠纷。

  本文共分 [1]
 
上篇文章: 租房前看房三注意
下篇文章: 私房租赁期满,如承租人不搬迁,如何处理?

声明:本站文章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望告知,以便及时删除。
打印 】【 关闭
热点新闻列表

 ·租房前看房三注意

 ·产权有异议不能收房租

 ·租房注意事项

 ·找中介避免受骗三诀

 ·租房前要知道点啥

 ·如何选择室友?

 ·出租房屋应办哪些手续

 ·联合租房有技巧

 ·老房出租更需要扮靓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是什

 ·如何防范租房陷阱

 ·如何和室友相处?

杭州房产热门导航
杭州写字楼出租
杭州商铺出租
杭州厂房出租
杭州新楼盘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杭州房产网 www.fc571.com-专业提供杭州最新的房产信息 联系电话: 0571-85819160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达到浏览注意租房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的最佳视觉效果。杭州租房网保留一切权利
© Copyright 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5086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