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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住房贷款中主要采用了财产保险,1998年5 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住房抵押贷 款的借款人需要办理房屋保险(即财产险)。在实践中,财产保险为 各家开展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所采用,有的银行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 况采用了寿险或信用保险。 从各国和地区的住房贷款业务实践来看,财产保险为住房贷款的 基本保险类型和业务范围,为各国银行普遍采用,也受到借款人的欢 迎。在美国、日本和英国等,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使 用,借款人也往往持欢迎的态度。因为通过保险,借款人面临的房屋 损坏风险、生命意外奉贤和还贷能力降低奉贤都得到了有效防范和化 解。这也于这些国家居民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强有关。 从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的理论依据来看,80% 的最高贷款成数是为 了防范住房价格下跌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保证贷款的风险;同时, 住房贷款一般是以住房作抵押的,作为抵押物的住房的完好性就直接 关系到抵押物能否保证贷款安全,因此,需要对抵押物进行保险。这 就是财产保险成为住房贷款基本保险的原因。 从目前我国的市场实践来看,住房保险的种类还是比较单一的。 完善和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和担保机制,是发展我国住房贷款市场的重 要条件。一方面,市场应积极探索不同保险品种和担保机制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借款人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学会通过利用市场提供的产 品化解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