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毁损、灭失或被鉴定
发布:杭州房产网[www.fc571.com]
发布时间:2005-6-13
公有住房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出租人先行安 置承租人,再按下列情况分别承担经济责任。 1、 因房屋出租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2、 因房屋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3、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追究第三人责任。 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不为同一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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