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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由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 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 、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规定向住宅建设管理部 门办理审核申请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住宅建 设管理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新建住宅未按规定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又未按规定配建 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不按住宅竣工配套计划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 责令限期补建并停止交付使用。逾期未补建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可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代为建设措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代为建设费用, 并按代为建设费用的10% 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逾期未补 建或者在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并可按照擅自 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3 万元。 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 质的住宅建设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对其他住宅建设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除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如造成 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 有权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以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