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日前颁布,将于1999年9月1日起旅行。这是自土地批租、征收土地使用费出台后又一项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实行土地租赁的办法,将有利于降低土地开发初期成本,吸引外资和外地资金。
《办法》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浦东新区管委会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将国有土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从9月1日起,除商品房项目用地仍然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方式,其他项目用地可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照《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本市将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实施国有土地租赁。
根据《办法》,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租赁年限为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用地为50年。其租金以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作为最低标准,租金每年分两期支付。租金上缴财政部门,承租人使用租赁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从租金中扣缴。在《办法》施行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按照《办法》规定,转为以租赁广度共事钐国有土地。凡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都可以取得进入市场的经营权。《办法》还规定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法律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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