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深圳市年地租条例(草案)》,率先在全国以立法的形式推出“年地租”体系,并以此代替原来的土地使用征收制度。
10年前,深圳在全国首先征收土地使用费,为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提供了一种改革的模式。但深圳对土地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就此停步。为探索“年地租”的可行性,深圳市在1997年把罗湖区作为变土地使用费为“年地租”模式的试点。试点当年,罗湖区的年地租收益达到1亿元,去年达到1.4亿元。在试点的基础上,深圳市政府自1998年开始组织起草全国首部年地租条例。目前,这部草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已在全市实施。
深圳市政府在这本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把土地使用费改为“年地租”,有利于体现和实现国家土地权益,保护国有资产,有利于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土地资源的配置得以最大化。此外,还有利于增加政府收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简化行政运作程序,理顺土地税费体系繁杂无序的状况。
这份草案提议,房地产权利人或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划拨土地、出让的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用地、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而未补交地价的用地、临时建筑用地、使用期届满、但继续使用的用地等土地期间,应在每年10月1日前向政府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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