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杭政[2004]1号)日前出台,它对房屋拆迁中不能安置的住房户和无力结算的困难户的处理方法、公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等许多具体细节作了规定。
违建房等拆迁得兼顾居住权
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补充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分: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原居住户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别的住房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拆迁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居住用房。这套居住房的产权属拆迁人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按照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且,居住户可以按房改政策购房。
无力结算差价产权一分为二
根据《条例》第30条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补充意见》指出: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双方结算差价后,安置房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如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无力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而且经查实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安置用房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房屋面积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剩余部分的房屋面积,产权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与拆迁人建立租赁关系,当然,今后住户还是可按房改政策买下这部分面积的。
公房产权调换46平米是底线
根据《条例》第35条的规定,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充意见》指出: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是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临时安置补助发放对象各异
按照《条例》第38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这笔费用的具体发放,《补充意见》作了明确:
(一)被拆迁房屋为私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被拆迁房屋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三)被拆迁房屋为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原房屋使用人所承租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代管房屋的使用人。
(四)被拆迁房屋为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原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其所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
这笔费用从搬迁之日起按月计发。实际过渡时间中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部分,按半个月计发,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发。
另外,拆迁住宅房屋,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人应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延期安置发放对象依旧
按规定,若约定的拆迁过渡期后住户还没获得安置,拆迁人将对其进行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规定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原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比如说,原协议规定费用发给五口人,协议约定期到还没安置,之后老人过世,他这份费用还得继续发放;同理,若孩子出生,将不增加份额。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通知安置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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