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我家的楼房要拆迁,据说开发商是想用来建商住区或写字楼的,我们可否要求在拆迁后回迁原地?
回答:目前杭州市的拆迁安置地点只要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都可以,无硬性规定,所以要迁往何处,还得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协商解决。
朱先生:1979年造的违章建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是否可以补办产权证?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如果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会不会影响今后的安置补偿?
回答:根据《浙江省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登记办法》及《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新建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测绘成果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果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就无法办理产权证。但因朱先生持有国有土地许可证,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所以拆迁时可以与拆迁人协商安置办法。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影响今后的安置补偿。
陈女士:我家有一套上世纪70年代建的店面房,当时未办产权证,现在要拆迁了,能不能得到补偿?
回答: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的房产凭据,该店面房就要按照违章建筑处理,无条件拆除,不能得到补偿。
(房屋拆迁涉及众多问题,同时还有一些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每日商报的解答只能作为参考。读者若有疑问,除了可向85051890咨询外,也可在每周一、三、五上午到新华路水陆寺巷8-3号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大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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