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打进本报维权热线询问建在自留地上的房子能不能作为拆迁安置依据的电话较多,经了解,虽然这些读者拿得出土地使用证,但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因此建设的房产仍属于违章建筑。
戴先生:我的房子是1976年在私人自留地上建造的,当时没有去审批,现在能不能补办房产所有权手续了?
答:不能。这是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登记办法》及《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来执行的。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测绘成果、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戴先生的房子没有经过规划审批,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许可证,因此不能进行房产登记。
蔡女士:我和老伴住在北山街。儿子在我们房子的边上搭了一个违章建筑,一直住在那房子里结婚生子,不过户口没有从我们住的房子中迁出。现在我们的房子要拆迁了,儿子能否另外获得一套房子?
答: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
蔡女士能够享受安置政策的房屋只有她和老伴在北山街的那一套房子,虽然儿子的户口也落在这套房产中,但今后拆迁时是否能另外再获得一套房子还是要和拆迁人协商解决。
赵先生:1992年庆春路拓宽,当时我在自己的私房中开店的,拆迁时拆迁人把补偿费交给了我店所挂靠的艮山街道商业公司,一直没有把补偿费给我,我想咨询一下,这笔钱我能不能拿到?
答:请赵先生持当时签订的拆迁协议及其他自己认为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在每周一、三、五上午到新华路水陆寺巷8-3号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大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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