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规范拆迁行为
发布:杭州房产网[www.fc571.com]
发布时间:2004-3-19
城市拆迁曾在一些地方产生纠纷,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自然在“两会”也成为代表、委员关心的议题之一。在力陈不公平的拆迁给百姓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后,来自上海的全国人大代表李葵南和邬露露提出两份议案,要求尽快出台城市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明确拆迁方、被拆迁方和政府三方的角色和责权利。 邬露露代表认为,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曾经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条例》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过程方面暴露出不足。因此,要尽快出台《动迁法》,该法应比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法律地位高,也更有权威性。 两份议案强调的重点是,应尽快立法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评估机构是拆迁公正的关键,强制拆迁应被重点约束。 李葵南代表建议,必须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管理。市、区、县房地局在接到拆迁申请后应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以及负责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听证,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实施拆迁。房地局不得以其下属公司或与第三方合作成立的拆迁公司参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拆迁结束后一个月内,拆迁人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拆迁资金的使用、分配及节余等进行审计。 拆迁评估由被拆迁人委托进行。已购公用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前应举行价格听证会。拆迁的房屋应当由被拆迁人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在网上公布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随机选择。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费用和申请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严重野蛮拆迁可吊销许可证。拆迁人未按照经审批的动迁程序和规范操作,实施欺诈、野蛮或暴力拆迁等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责令其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邬露露代表说,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应区分对待。两类拆迁在补偿费用和安置上不能一视同仁。在程序上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中应在程序上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意见,主张自己权益的机会。应明确禁止在拆迁中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性措施。一些开发商滥用《条例》中的强制拆迁规定,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性措施,严重影响公民的基本生活,在立法中应予明确禁止,即使遇到真正的“钉子户”,可以从制度、措施上考虑应对手段,但决不允许采取断水、断电等影响公民基本生活的强制性措施。
|
声明:本站文章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望告知,以便及时删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