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房拆许字[2004]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因假山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在下列范围进行房屋拆迁:拱墅区:假山路33号(部分)及北侧围墙;假山路57号、59号、63号北侧围墙及附属设施;德胜路238号操场北侧围墙,浙江省电力设计勘测处部分房屋及北侧围墙。(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大关路101号二楼动迁部与拆迁人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搬迁期限:自2004年3月30日至2004年5月29日止。
拆迁期限:自2004年3月30日至2006年3月29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拆迁范围公布之日起至2005年3月29日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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