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有住房变更户名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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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4-9
杭州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规定已出台,其中规定,直管公有住房的同住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变更户名: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与原承租人是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同户籍二年以上);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受让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另外,受让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在变更户名时免缴收益金;受让人在本市虽另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受让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受让公房面积,则按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收益金。直管公有住房同住使用人之间变更户名,按变更户名之日租金标准的五年租赁期租金总额收取1%的租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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