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来电沈先生:我买了萧山国泰花园的房子,开发商是萧山众安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7月签了购房合同,定金20万。合同上说是什么精装修楼盘,加了一个附加条件:以后要统一装修,装修合同另订。原定是今年3月1日之前交房,可一直延迟到现在,开发商竟说,要交付房子,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要先与指定的装修公司———杭州欧林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意向合同,而且须先交付10%的装修定金;二是须交每平方米100元(按房子建筑面积算)的优良工程款,否则交房免谈。
我觉得开发商做法太霸道了,业主想自己装修的自由都没了。
帮办经过:萧山众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金小姐这样解释:业主说法失实。首先,关于100元/平方米的优良工程款问题,签合同时双方就约定,若小区评上“康居工程”就收这笔款,若没评上就免收。因为小区评上了“康居工程”,开发商对小区建设投入的精力和财力要增加很多,自然要多收相关费用。其次,国家建设部有规定,“康居工程”小区必须是一次性精装修到位的楼盘,但由于与业主签合同时,我们的装修标准还没定,只能分两步走,故当时我们在合同里加了个附加条件,即“以后要统一装修,装修合同另订”,当时也是征得业主同意的。
两年过去了,现在情况有了变化,有些房子已易主(就是原住户将房子出售,现住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了这里的房子),新住户自然无法理解我们的做法。
我们没有违约,只能等业主确认精装修后才能交房。如果部分业主实在无法同意统一装修,可将有关拒绝装修的书面申请提交公司售楼处,作另行处理。
律师说法: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钟这样认为,一般的精装修都是开发公司送给消费者的,即含在房价以内,而沈先生的情况较特殊。国家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中,对新建住宅精装修标准作了相关规定,装修设计应在主体动工之前进行,在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所以,沈先生的情况不属于精装修范畴。
从购房合同来看,合同约定统一装修只是对房屋装修的一个约定,而不是交付房屋的先决条件,装修合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存在的,由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因此,开发公司无权以签订装修合同为前提,拒绝交付房屋。
合同中仅约定了统一装修,装修合同另订,这本身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只能说明双方同意统一装修,而至于装修的材料、标准、验收标准等须另行协商,因此,消费者在开发公司或装修公司没有提供满意的装修材料、标准、验收标准以前,可以拒绝签订装修合同。开发商要求收取10%的装修定金也是协商条款,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消费者必须支付。
开发商要求业主交付100元/平方米的优良工程款属于乱收费,合同约定如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也是无效约定,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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