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房地局公布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50%;(二)储备第(一)项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比例为30%,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为70%。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土地储备信息库,对土地储备实行动态、全程管理。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应参照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
土地储备机制是政府加强土地一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从1988年出让第一幅土地,到1995年内资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出让范围,再到2001年内外销商品房土地出让的并轨,上海的土地资源配置已基本实现了由无偿划拨向有偿出让的转变;与此同时,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土地的市场化机制也已基本形成。但是,土地的供应既要在短期内解决空间上的合理需求,又要能满足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如果仅靠市场本身是无法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的。因此,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资源分配以及再分配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发挥土地储备机制的作用,平衡近期和远期的用地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房地产专家认为,《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意味着上海建立起了明确的市区两级土地储备体系,市政府对土地的控制力得到了增强,房地产开发商无限期“囤地”将受到有效限制。他表示,首先该细则有力地支撑了此前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与《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使上海的土地储备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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