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订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出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查询。
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有关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地址是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是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c1@mail.cin.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5年11月10日。(完)
■新闻分析: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内容?
新闻分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内容?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正在征求意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1998年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比,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管理模式、回答了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问题,并明确了增值的归属。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即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统一归集,是指拥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房,其区分所有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户储存,是指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以方便使用;
专款专用,是指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所有人决策,是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和代收代管等重大事项均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政府监督,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
不少业主对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审批、程序复杂、使用不便捷等问题意见较大,要求《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即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并从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特别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各种情形。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各地现行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不一,有的由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有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有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代管,有的由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有的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管理模式过多易引发资金管理的混乱,增大资金被挪用的可能,增加资金监管难度。
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之间形成共同意志的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一个代收代管单位,我们考虑,政府主管部门相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最强的公信力,可以由其代收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自我管理的方式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事宜。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并明确增值的归属,对于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非常重要。
对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同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