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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是国外比较普遍的一种税法制度,基本特征是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依据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归属于地方财政,主要用于改善地方公共服务,是一种稳定的地方性收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作为我国将要开征物业税的政策依据,其具体表述是非常严密的,有三个关键词:一是要实施税费改革,二是要条件具备时开征,三是要取消现行有关收费。开征物业税,实质上是对现行房地产税费体制的一种变革,也表明物业税的开征是我国房地产税费领域中的变革方向。但是,究竟应当怎样变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周密论证。具体从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我国具体国情的关系。物业税是国外税法的产物,但国外的体制是否适合中国国情?从国外情况看,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物业税,其中多数国家的物业税是一种地方税种,因为具有税源固定、易于地方征管等特点,所以物业税成为地方政府青睐的一种税收。以美国为例,其物业税的征收土壤:一是实行联邦制,公共物品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层次提供,事权与财权统一,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是地方税,用于改善地方公共设施;二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统一的;三是有发达的房地产登记、评估制度,有完备的税收征管技术和能力。
而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是分开的,即使《物权法》已经实施,有关房屋和土地统一登记制度仍未能出台;虽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但不是财政联邦主义体制,地方税权有限。因此,我国制定物业税法,必须要根据我国国情,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我国宪法的框架下进行,设计出我国的物业税模式。
二是处理好与现行税费制度的关系。物业税的立法,并不是简单地重新设计出一套新税法制度,而是在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基础上的一种设计,但又不是一种简单的税制转换。它对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有何冲击,需要取消、保留和改革哪些税费,是否需要设定过渡期等,都需要认真论证。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不能重复征税,不能旧税不废、新税又征,必须要认真评估当前的房地产税费政策,认真测算当前房地产税费的规模和水平,尤其要注意不能加重税收负担,要防止将物业税仅仅变成政府组织收入的手段。二是不能将负担转嫁到购房者身上,要科学预测物业税的真正承担主体和税负转嫁情况,合理确定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减免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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