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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费遭起诉 法官实地勘验作出判决———
本报讯 家住丰台长辛店某小区的张女士因以物业管理服务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今天,丰台法院通报,法院认定该小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但已履行了大部分的服务义务,故判定物业公司酌减收取张女士的物业费。
本案中,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张女士以每年672.44元的价格交纳2003年至2007年度所欠的物业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到该小区进行了实地勘验,确认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在绿化、保洁、公共设施维修等方面存在瑕疵。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及物业公司的自认来看,物业公司的服务的确存在瑕疵。
张女士要求减收物业费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具体数额因双方无合同约定,故减收额度应综合权衡。法院判决张女士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5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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