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涨价,业主不接受,于是物管公司索性从小区撤出,撂下一个“无组织无纪律”的混乱局面。这样的结果虽然干脆明了,却不啻为以一种简单的暴力手段解决“一对矛盾”。新的《物权法》或许对业主、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予了明确和认定,但显然没有预估到物管公司“罢工”的后果。
物业管理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致使其运营成本大幅提高,要提高物管费得通过多数业主表决,结果致使南都、绿城、华太等物管公司频频从杭州一些小区撤出(昨日本报二、三版报道)。
且不论物管与业主之间存在的种种不可调和的矛盾,纵观这类事件的前因后果,业主与物管的“谈崩”仅卡死在物管费这道口子上,而不是因为服务或其他归属不清的问题产生的分歧,所以问题归结起来就简单多了。
种种迹象表明,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应该是两者的角色关系模糊所造成的,物业公司究竟是佣人、是管理者还是商人?业主究竟是服务对象、是监督者还是客户?据说,按照国际惯例,物管就是业主合力花钱“雇用”的一个团队来为其集体服务,人家欧美国家把物管称为“管家”就很能说明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利益主体,而不像我们这里的“敌我”矛盾。就好比一个家庭找保姆,以一个双方都愿意承受的价钱和服务达成一致,问题就简单多了。
物管服务就是要走一条市场化道路,向小区“出售”各项服务,不过推广起来却没那么容易,尤其是《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偏重于保障物业所有者——业主的权益之后,物管似乎成了“弱势群体”,很难做到按市场规律办事。很多业主一是没有花钱买服务的意识,或许还会以为花这么贵的钱买的房子,物管服务是小区本该具备的配套设施。二是业主从利己角度对物管产生的排他性,一些业主以不满物管服务为由拒付物管费,而一些业主看到有人不交也就随之“跟进”,公共服务产品存在的外部性引发了系列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最终造成物管撤出小区的严重后果。也许新的物管公司很快就能接上,但旧的问题还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