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解聘务必谨慎合情合理利用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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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
〖案例描述〗: 某保安服务公司与某物业公司订立了《保安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某保安服务公司为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某大厦提供保安服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不久,保安公司突然收到了物业公司发出的《处罚决定书》,物业公司称因保安擅自打开某大厦小业主住宅区的后门,致使大厦内电缆被人锯断盗走,对保安公司的严重失职行为课以3980元罚款。后物业公司又以保安人员失职,致使放置于大厦售楼处的广告栏丢失为由,再次对保安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的决定。最后物业公司干脆致函保安公司,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而保安公司则在两天后以通报和公函的形式表示"抗议"---不同意解除合同。 保安公司以某物业未经协商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将昔日的"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尚欠的保安服务费11980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9700元。 〖处理过程〗: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未按时支付保安费,并以罚款的方式克扣保安费是一种违约行为。若保安公司在履行职责时有违约行为存在,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某物业公司终止双方的《保安服务合同》,保安公司一方已经两次以函和通报的形式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某保安公司是在物业公司重新聘请的保安公司入驻某大厦的前提下才办理交接手续,故物业公司要求终止《保安服务合同》违反了某保安公司的意愿,属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单方面终止《保安服务合同》构成违约,某物业公司应给付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71680元。 〖案例点评〗: 这件事给所有物业公司敲了一个警钟,保安公司派遣的保安不合格,不能履行保安之责,固然应该给予一定处罚,但在解聘保安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务必走正当的法律途径,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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