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写字楼由A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大厦同意提供中央空调冷却水,接口至业主房屋内,房屋内的空调设备由业主自行购买和安装。B公司因空调漏水,导致隔壁房屋内进水,业主c公司的部分设备和货物被损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A公司首先配合业主进行事故现场处理,减少损失。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所申请鉴定事故发生的原因,鉴定结论是因B公司在安装房屋内空调时,螺丝松脱导致冷却水漏出。基于上述情况,c公司向B公司提出赔偿,A公司作为中问人,进行调解,最后签订了三方协议,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对C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后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反悔,c公司起诉至法院。因A公司已签订协议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作出赔偿。
简要分析:
当安全事故发生时,首先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立即协助业主处理现场、减少损失,同时应申请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将是以后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也是法院在诉讼中认定过错的根据。在上述纠纷中,A公司的做法和处理措施是正确的,但当B公司与C公司协商经济损失赔偿过程中,未分清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A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B公司是空调设备的所有权人,也是该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对因设备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定结论已经证明责任在B公司,事实是清楚的,过错也是明确的。因A公司对法律的模糊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