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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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2-17
(1991年6月13日 建第370号) 屋面渗漏是当前房屋建筑中最为突出的质量问题之一,群众 对此反映极为强烈。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特别是量大面广的住宅工 程的屋面渗漏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屋面防水设计,必须要有防水设计经验的 人员承担,设计时要结合工程的特点,对屋面防水构造认真进行处 理,重要部位要有大样详图;选材要考虑其耐久性能保证l0年。从 l991年起,屋面防水材料选用石油沥青油毡的,其设计应不少于3 毡4油。对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材料,设计文件中要详细注明对品 种;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地区选定l一2个 检测单位,对进入本地区市场的石油沥青油毡等主要防水材料质 量进行使用认证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提供给本地区的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中。建设部也将 选定全国防水材料质量使用认证检测中心,除负责防水材料质量 抽检工作外,对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水材料,组织制订 暂行检测标准,并定期向全国公布防水材料质量的抽检结果。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出厂合格证, 还必须要有进场试验报告,确保其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否则施工 单位不得使用。 四、屋面防水工程必须由防水专业队或防水工施工。凡非防水 专业队或非防水工施工的,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可责令其停止施工。防水工都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颁发岗位证。 五、防水工程的质量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各地区工程 质量监督站要把屋面防水工程列为重点监督内容之—。今后凡屋 面出现渗漏的,不论设计或施工原因,均不得评定为优良工程和申 报各级的优质工程。 六、住宅工程的屋面防水保修期为3年,即自竣工之日起的3 年内,如屋面出现渗漏,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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