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收费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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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3-26
从国有企业辞职下海经商的王丽没干几年就买了一套高级公寓。王丽在享受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的同时,也感到物业管理费比普通的小区要贵很多,王丽认为政府对高档物业也应加强收费管理,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那么,政府对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收费有什么规定呢? 为规范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1998年10月29日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这里所说高档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配套设施齐全的高级公寓、别墅等。凡开发建设文件明确为"住宅"、未明确是高档住宅,但实际上是按高档住宅建设并需要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须由受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北京市物价局予以确认住宅是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高档住宅,然后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物业管理企业与委员会(指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组成的,由居民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协商确定,也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费用、成本、利润等进行测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费、公众代办性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公共部位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是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项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是指为满足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专门需要提供的个别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房屋自用部分的维修、看护儿童、代购商品、家电维修、住户室内卫生打扫等等。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应按各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核算,在区域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或按户由产权人分摊。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之后1个月内,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物价局备案。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不按规定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追偿。物业管理企业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房屋产权人征收性质及内容相同的费用。 因此,像王丽所在的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相应的服务档次、水平等因素协商确定。如果业主认为收费偏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管理企业商量改革收费标准。当然,太低的收费也就无法保证优质的服务了,所以,广大业主不能只单纯看收费,还要综合考察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关键是要质价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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