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住宅与高档公寓的冬季供暖费标准有何差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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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3-26
张玲女士原来住在普通的居民小区,2000年春季新买了一处外销高档公寓,乔迁新居后,对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可到了秋季,物业管理企业要她交纳供暖费时,张女士发现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原来的居住小区,即每平方米大概要高出10元左右,张女士认为.供暖费不同于物业管理服务,可以优质优价,不管烧煤还烧油,原料采购应该一个价,供暖费也应该一个标准,怎么会和原居住小区差别这么大呢?由此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肯定是多收费了。并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执。那么,北京市对冬季供暖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吗?普通住宅与高档公寓是否应该一个价呢?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热价管理的通知》 (京价(工)字[1997]第290号)规定和北京市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计字[1999]961号),除国家计委管理的热力价格外,供暖价格执行下列标准: 北京市热力供暖价格:北京热电厂计划内供我市的热力出厂价格,属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热价执行,其他热电厂供我市的供暖出厂价格和北京市热力公司的供暖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热力供暖销售价格标准如下: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价格(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下同)为30元,其他为20元。 北京市锅炉供暖价格:北京市锅炉供暖(包括蒸汽)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价格标准如下: 燃煤锅炉供暖价格为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为28元,其他供应对象为18元(没有二次交换的为16元);燃油(柴油)、天然气、煤气锅炉供暖价格供应居民的价格为28元,其他供应对象为35元。 以上价格一律为到用户的供暖价格。其中室外管网维护费和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各0.75元,二次加热(热力交换站)运行费2元。对供暖面积单层高度超过4米的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收取供暖费,可以按建筑面积也可以按使用面积,在折算时,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5%计算。如遇特殊情况,供需双方也可协商收取。上述价格均为政府定价,在未遇特殊情况下,热力供暖或锅炉供暖的采暖户只需按照文件所规定的价格或物价局另行审批的价格交纳供暖费即可,对有关单位多收取的供暖费有权拒交。 综上所述,凡是普通住房,都应按16~20元/平方米收取供暖费。旅游饭店、出租公寓、使馆的供暖价格则为28~38元/平方米,张女士买的房子属于高档公寓,参照出租公寓的供暖标准执行,因此,并不是物业管理企业乱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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