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收费也应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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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3-26
小袁是某食品超市的负责人,一天赶上区政府物价执行检查,因为部分糕点没有明码标价,被物价局罚了2000元。小袁闷闷不乐地回到家,发现小区门口张贴告示,通知住户速到物业管理处交纳第三季度物业管理费,小袁突然想起自己交了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却从不知物业管理费都有哪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就这么糊里糊涂地跟着大家一起交,那物价部门为什么不来查查物业管理明码收费问题呢?小袁带着这个问题对物业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物业处负责人答复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已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业主入住公约》中写明了,但小袁认为那只是一个收费标准,并没有包括收费项目,并且,明码标价的本意应该是在公众场所张贴明示。而不是写在文本中。小袁就此问题请教了小区办,小区办答复说,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处必须在收费地点张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小袁想,就这么一个问题就发现了物业管理的漏洞。不知政府对物业管理收费还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6月25日颁布《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并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适用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4)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5)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6)其他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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