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前期物业管理行使监督权?
发布:杭州房产网[www.fc571.com]
发布时间:2005-3-26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4日发布《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1999]246号)。 此文本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时期。 在示范文本中,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3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示范文本中,还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在违约责任中强调:如果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不能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交纳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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