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交纳的维修基金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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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3-26
王艳对自己的住房一直不太满意,但实行房改后.还是按成本价购买了自住的房改房,第二年单位全面取消福利分房后,王艳打算卖掉旧房,靠单位的货币补贴和自己的积蓄以及银行贷款,重新选购一处房产,彻底改善居住条件。王艳在卖房时,突然想起自己买房时,还向单位交纳过一笔维修基金.因为刚交了一年,房屋也没有维修过,王艳打算向单位要回此笔费用,待买房人买房子时再另行交纳。但单位负责人却说,按照规定不能退回维修基金。那么,王艳的要求合理吗?单位的答复有根据吗?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职工出售已购买的公有住房,个人在购房时交纳的公共部位维修费用和原售房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维修基金,随着住房产权的转移一并转到新的产权人名下,即维修基金不随人去,始终和房子挂在一起。因此,王艳的要求并不合理,原售房单位的答复是正确的。当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王艳可以和买房人事先就维修费用补偿达成协议,即由买房人给予王艳一定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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