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架山庄索赔案敲响警钟
发布:杭州房产网[www.fc571.com]
发布时间:2005-4-7
物业管理行业要不要引入保险,在笔架山庄案件发生以前,业界对此的看法可能莫衷一是,但索赔案发生以后,业界对此的看法可能更深刻一些,因为有了切肤之痛。 今天,在我们谈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时候,有必要对此案作次回放: 据媒体报道,钮扣大王明某是中国某集团公司的创始人和总裁,生前系浙江省人大代表,宁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8年4月4日夜,他驾驶奔驰回到笔架山庄住所,下车后被歹徒黄某、冯某用乙醚迷昏,拖至空置的3栋104房杀害。两歹徒从其身上劫取财物1.1万元,因打不开车门,抢车未遂。此案发生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度被广东省公安厅列为挂牌督办大案。两罪犯直至1999年才被抓获归案。事故发生后,明某家属以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过错,导致抢劫、杀人案的发生为由,将物业公司推向被告席。2001年5月31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败诉,赔偿原告1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严重的过错展开激烈的交锋。原告认为,作为业主,被害人明某与被告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他向被告支付最高级别的物业管理费,被告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业主的生命财产保护,但被告多次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如山庄虽设有前、后岗亭,但后门岗亭部分时间无人值守,以至罪犯乘虚而入;罪犯藏身的3栋104房,业主当时尚未入伙,但房间钥匙尚在被告处保管,被告不但对该房阳台门窗未加注意,致使罪犯能够轻易进入-隐藏,而且在被告一工作人员发现104房潜有陌生人的情况下,仍然未加注意;罪犯在104房隐匿4日,且多次外出购物,山庄保安员对陌生人的进出没有进行询问等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物业管理公司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由侵犯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并且,物业管理公司在笔架山庄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笔架山庄的保安三班24小时巡逻,每班有两名保安当值,以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安已尽了自己的义务。此外,物业管理公司从未对外承诺,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也未约定笔架山庄实行封闭管理。因此原告主张无据。 笔架山庄索赔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多数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因为他们眼中的物业管理企业当然地拥有保护业主生命、财产的责任和义务;有少数从欧美或香港回来的业主或住户却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国外的物业管理公司就不承担此类责任和义务,因为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有详尽的合同责任条款,物业管理公司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负什么责任,不该负什么责任,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况且此类责任的风险在国外由保险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笔架山庄索赔案向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介入物业管理行业的时机或已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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