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借口拖欠管理费行吗?
发布:杭州房产网[www.fc571.com]
发布时间:2005-4-9
案例:今年七月的一天,深圳市某大厦管理处走进一位业主说:“因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从本月开始不交管理费,你们管理处也不要来找我。"说完后扬长而去。在以后的几个月内,不论管理处工作人员上门做工作,还是以书面形式通知,都不予理会。 分析:针对这种情况,管理处工作人员向物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法律人员咨询,得知业主不能以开发商的责任为现由拒交管理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条“住宅区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开支包括:(一)住宅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材料费、公用水电费、设备损耗费、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等);(二)管委会、管理处规定人员的津贴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三)就管理工作而聘请的专营公司及其他聘请人员的费用;(四)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必要的保险费用和法定税费;(五)住宅区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费用。由此可见,业主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该履行其基本义务。一个花园一栋大厦的管理费用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你不交管理费,不尽义务,而与其他业主享受同样的服务,显然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个小区的管理,光靠物业公司是不够的。只有广大业主共同参与,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尽自己的义务,为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努力,才能有一个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找借口拖欠管理费显然是不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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